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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关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摘要)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摘要)
国发〔1986〕95号
1、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1)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2)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 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摘要)
国办发〔2005〕36号
1、按照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2、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重组国内企业的活动。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4、扩大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执行范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增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已列入),凡符合该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在东北地区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境外开发。进一步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东北地区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国内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其产品优先组织安排进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摘要)
辽政发〔2005〕15号
1、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2、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3、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进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重组,只要改制后企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条件的,在注册申报新的企业时,可继续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
6、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办理过户手续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50%以下收取。改制企业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相关部门应予确认,不得要求另行评估。
7、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改组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的,暂免增收土地增值税;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8、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以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验证。
本溪市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摘要)
本委发〔2004〕7号
(一)财政扶持方面的优惠政策
1、凡在本溪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均含下限,不含上限),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分别给予1年、2年、3年的财政扶持,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100%、50%比例的财政扶持。扶持期结束后,凡属“三大接续产业”(旅游、现代中药、钢铁深加工制品)的企业,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再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
2、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再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
3、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本溪市境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含30%)以上的,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100%的比例,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
4、新办企业投资者追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企业再生产的,按追加投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2年财政扶持。
5、新办或落户我市的科研开发企业,新上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全市经济有牵动作用的,由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给予重点扶持。
6、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生产加工项目、大型现代商业流通项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经各级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扶持。
(二)国土资源方面的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上的(含10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新兴工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新兴工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30%缴纳。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测算额缴纳。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2、新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与“三大接续产业”密切相关企业的,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土地出让金由政府全额收取后返还10%-3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
3、占用现有耕地(不合基本农田)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或开发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新办企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本部门应收取的费用。
4、投资改造中药加工企业,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新办企业的,土地出让地价下浮20%。
5、其它未尽事宜,按引进项目的性质,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待遇。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在本溪新办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项目的投资者,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纳税登记工本费、银行帐户开立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合同鉴证费、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等新办企业,免收土地变更登记费、减按60%收取环保评价费,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外)。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的新办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收费上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4、对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或经市政府一次性拍卖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免收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5、外商或域外投资者需要安排子女在本溪中、小学校就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其子女到重点学校就读。
6、新办企业引进、招聘的各类专业人才,由各级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北台钢铁集团合资合作奖励办法
北钢集发〔2005〕57号
为进一步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调动集团全体员工以及外部个人或集体(单位)参与北钢集团合资合作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本溪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及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钢集团合资合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团内、外部个人或集体(单位)。
第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引资、融资:
引资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北钢集团外自然人、法人的资金、实物、专有技术、债权转股权等以投资入股方式投入到北钢集团;
融资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北钢集团外自然人、法人的资金以借款的方式投入到北钢集团(包括贷款、承兑汇票滚动使用);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合资合作过程中的项目提议人、中介人和组织实施人。
项目提议人是指向北钢集团提议合资合作项目,最终实现合资合作的个人或集体(单位)。
中介人是向北钢集团引荐自然人、法人或融资机构,最终实现合资合作的个人或集体(单位)。
组织实施人是指组织、操作合资合作工作,最终实现合资合作的个人或集体(单位)。
第二章 合资合作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资奖励
对于引入的现金,按年度实际到位额度予以奖励;对于引入的非现金类资产,以合资合作双方认同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为准;对于企业间债转股,以实际实现债转股金额为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引资到位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到位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元),按6‰奖励;到位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的(含3000万元),按8‰奖励;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10‰奖励。
第五条 融资奖励
对于以融资形式引入资金的,贷款期限一年以上或滚动使用可以达到一年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 其他奖励
对于通过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国债、专项拨款、补贴、贴息的资金及直接投资等政策,给北钢集团带来效益的,可以按照所获政策的性质比照引资和融资标准进行奖励。属于获得财政补贴、税收免返、专项拨款等无须偿还的资金,可以直接增加企业净资产的视为投资,按照引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属于融资性质,增加北钢集团负债,需要返还或承担利息的,按照融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北钢集团外部的项目提议人、中介人和实施人与受益单位在合资合作之前要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奖励标准;北钢集团内部的项目提议人、中介人和实施人由受益单位备案登记。
第八条 合资合作的奖励在项目提议人、中介人和实施人之间进行分配,比例为:项目提议人10%;中介人50%;组织实施人40%。
第九条 合资合作奖励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合资合作受益单位兑付。融资奖励直接列支本单位的财务费用,引资奖励应在任意盈余公积科目项下列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在按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列支。
第十条 非北钢集团人员所获奖励以现金方式兑付;北钢集团内部员工所获奖励以现金和股份两种方式兑付,其中现金占40%,股份占60%。股份奖励部分,由受益单位对本溪北方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形成股份后,对获奖人奖励本溪北方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可根据获奖人的意愿合法形成其他公司的股份。
第十一条 北钢集团承担合资合作指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完成规定的指标任务后,超额部分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终兑付。北钢集团内部不承担合资合作指标任务的个人或集体(单位)及北钢集团外部个人或集体(单位)按合资合作实际额度进行奖励,所获奖励由受益单位在30日内兑付。
第十二条 在引资、融资资金到位后,由获奖人填报《合资合作奖励审核表》(见附表),提交《代理协议》(或备案表)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经北钢集团审计处、财务处确认,由北钢集团项目开发处具体落实。
以上合资合作奖励分配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制定,报集团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与北钢集团其他奖励政策不兼得,个人所获奖励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引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现汇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 对在合资合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兑现奖励的同时,视合资合作工作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北钢集团年末评先依据之一,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其他(如利用北钢集团的闲置资产、专利权、版权、商誉、商标等资产对外投资)为北钢集团创造效益的合资合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钢集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北钢集发[2003]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项目开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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